新建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CSZXE2024-10
1.采购条件
本建设项目益湛线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已由国铁集团以《国铁集团关于益湛线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铁发改函〔2023〕382号)批准建设。项目建设资金来自国铁集团和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项目业主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工程建设指挥部,新建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工程估算总额为24.3亿元;建设资金来自国铁集团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资本金占50%,其余为银行贷款,资金已落实,采购人为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工程建设指挥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工作指南》(铁总办劳卫〔2017〕130号)5.3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负责组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以及根据国铁集团《关于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铁建设〔2024〕25号第八条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及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病防治工作要求不力的认定为企业内部一般责任。因此,本项目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拟对新建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
2.采购项目内容及完成时间
2.1建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长沙市、湘潭市、娄底市。
2.2建设规模:益湛铁路益阳东站(不含)至娄底东站(不含),正线长100.506单线公里,按现状电气化改造,相应实施病害整治及设备补强;益阳东站疏解线按现状电气化改造,线路长度3.72单线公里;娄底东站至娄底站疏解线相关工程,新建线路长13.148单线公里,改建线路长度6.489单线公里。
2.3采购范围:新建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施工图设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以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服务。
2.4采购内容:
自签署合同开始,按照不同阶段要求,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专题单位全面承担新建益阳至娄底段电气化改造工程本专题工作,编制整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报告》,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等相关要求并通过专家评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工作制度、岗位设置及人员数量等;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影响与危害程度的分析与评价;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对策与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及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执行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检测和运行情况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分析、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情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分析、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状况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分析、评价;正常生产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效果预期分析、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补充措施及建议;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2.5服务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完成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甲方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后90天内完成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6采购最高限价:48.3万元。
3.谈判响应人资格要求
3.1本次谈判要求谈判响应人具备的条件: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业绩、人员、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1.2 2021年~2023年(近3年)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企业未处于亏损经营状态、被责令停业、暂停投标期、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情况。
3.1.3.业绩要求:具有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线性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业绩。
3.1.4项目机构设置及人员要求:具有职业卫生高级职称,应主持过铁路建设项目或类似线性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3.1.5信誉要求: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2021年7月-2024年7月近三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未被信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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